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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性 学会捍卫合法权益

不久前,广东珠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一怀孕职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开除,法院审理认为,该职工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且其处于妊娠初期,属特殊的生理阶段,打瞌睡行为有其身体客观原因。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淑霞提醒广大女性,除了孕期女性,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在遇到职场歧视及不公正待遇时,一定要敢于提出异议,在身心、利益受到损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

“三期”女性受法律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尤其是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明确对待女职工不能因为其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此外,怀孕女职工还有在工作时间进行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单位要提供方便,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警惕单位用人“套路”

2021年6月,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地,作为育龄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无疑会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用人单位可能也会采取各种“套路”,女职工一不小心就可能中招,最后“被离职”,还无处说理。例如,名为为了孕妇健康考虑而进行调岗,但同时也意味着降薪;或是在工作中进行排挤、对工作成果吹毛求疵、以各种理由拒绝请假等,其目的只是为了逼人主动离职。

发生纠纷可申请仲裁

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注重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应当给予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群体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修订草案也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女性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另外,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些都是“三期”女性保护权益行之有效的方法。(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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