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出台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我市已有部分“宝爸”“宝妈”填报了。
市税务局退税减税工作办公室主任周贺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的,或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也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即符合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纳税人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发放4月份工资时即可为纳税人申报2022年1月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该政策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周贺提醒,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需要指出的是,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对于重组家庭具体如何享受此项附加扣除,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