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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后出事故被拒赔 判决:保险公司未尽明确提示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投保人王某通过网上App为涉案重型半挂货车投保,保险期间,驾驶人尤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尤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与其取得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涉案事故是由于尤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因此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

法官提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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