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整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近日,在2021年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部署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一是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重点,整治保险、养老、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整治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是以“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在“一日游”等重点领域,严查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的包价旅游产品;整治地接社以“零团费”价格或“买团”形式,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为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震慑作用,加强社会监督,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指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和整治能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整理了近期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件,包括“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签订旅游合同等执法案例。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提示广大旅游者审慎甄别旅游产品,要理性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索要发票、行程单;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切勿因小失大,谨防掉入强迫购物和参加自费活动等陷阱。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维权。
案例一
关键字:不合理低价 零团费 自费项目
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与武夷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业务确认单有“厦门一地双飞5日”旅游产品,该确认单显示地接社接待D某等2名游客于2020年10月赴厦门旅游,结算价为0元。经查,当事人向游客承诺“0自费、0必消”,诱使其参加涉案旅游活动,随后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且当事人未向地接社支付费用,还向地接社收取每人800元的人头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天和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另案处罚。
案例二
关键字:不合理低价 诱骗 购物
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旅行社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推销多条旅游线路,以较低价格吸引客户。经查,其发团成本与旅游产品出售价格相近且不包含人工工资、房租等日常旅行社经营成本,其获利主要通过购物项目获取回扣获得(与消费者事先并无约定,消费者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旅行社停业整顿7天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另案处罚。
案例三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
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责任人路某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 户外体育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户外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该公司与5名游客签订的202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7日前往内蒙古阿尔山游玩的包价旅游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管人员另案处罚。
案例五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 一日游 冒用旅行社名义
根据移送线索,执法人员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徐某为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销售人员,在旅行社因疫情原因尚未复工的情况下,冒用旅行社名义组织2名游客天津一日游,未签订旅游合同并收取每人138元的团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关键字:未经许可经营 广告服务中心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广告服务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旅行社业务。7月14日至16日,当事人组织42名游客赴烟台蓬莱三日游,未签订旅游合同并收取每人198元的团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关键字:未签订旅游合同 代签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旅游合同中有6名北京游客的合同系其中一名游客委托该公司门市部员工代签,且该公司不能提供该游客委托其代签合同的音视频证据等授权委托证明。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