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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认定条件:

(一)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九)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需要办理申请的人员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天津日报记者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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