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天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部署要求,自2022年1月起,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后,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对于只有经营者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对于经营者以外另有人员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核定养老保险费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为经营者及其雇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本市用人单位历年养老保险费率补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此外,按照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率应自2022年1月起规范。考虑到2022年1月初本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市将从2022年3月开始按规范后的新费率政策执行。同时,对2022年1至2月的缴费差额进行补征,个体工商户在本年度内补征的缴费差额部分,不征收滞纳金。(津云新闻记者 段玮 天津日报记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