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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来了! 天津“无人驾驶”又有新进展

近日,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印发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分别制定了总则、工作机制及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附则 共五章二十四项条款,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意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主要对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测试路段及区域的选定管理工作

主要提出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的申请条件、提交材料 等要求应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审核确认部门和流程。

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已确认的道路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内,单车自动驾驶模式累计测试时间不少于240小时或累计测试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且测试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可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测试车辆数量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进行确认。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应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报备至相关部门,将动态评估形成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至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道路测试是否会对现有交通安全产生影响?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试车”“车辆性能试验”,其转向、制动、操控等安全性能全部符合现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与传统车辆无异。

其自动驾驶功能,通过计算机模拟、试验台架评测、试验场及封闭道路测试等测试验证,才可在实际交通环境中进行自动驾驶功能验证。

此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现须全程由经过筛选和严格培训的驾驶员监控并在必要时干预或接管,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危险发生。

因此,智能网联汽车在公共道路环境中进行测试并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额外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认定当事人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并报警;

此外,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相关部门。(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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