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医保局官网公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98号),在2023年前建立健全天津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更加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增进民生保障福祉。
所谓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即明确基本制度内涵、待遇支付边界、政策调整权限、决策制定流程的清单,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医保基金支付和不予支付的范围。
基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基本制度框架之外不得新设制度,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基本政策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我市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基金不予支付范围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基本制度不予支付的范围,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根据待遇保障清单相关意见,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以往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在2023年底前逐步完成清理规范,同步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津云新闻记者赵颖妍 天津日报记者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