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的地方性《实施细则》。
今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开始施行,其中提出了20条关于中小学教育的惩戒规则。“很多学校和老师在面对教育惩戒时,既不敢用,也不会用。”作为《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参与起草人,天津教科院教育法治与评估研究所研究员方芳表示,“为给学校和教师提供一个更有操作性的方案,天津起草出台了《实施细则》。”
据介绍,《实施细则》对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惩戒,以及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违纪情形,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实施细则》特别强调,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实施惩戒的原因,在实施惩戒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除了规定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教师不能采取的一些行为,这也是给教师划出的一道红线和底线。比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这些行为,绝对不允许。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中还提出了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增加对学生的关爱与帮扶,及时与学生进行谈话、沟通,尽可能了解学生的身心状态,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