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分享按钮

首页> 资讯中心> 警法> 正文

市市场监管委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截至12月6日全市立案102起

为切实加强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昨日,市市场监管委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案件。据悉,10月9日和11月17日,市市场监管委已分别曝光第一批、第二批典型案例。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12月6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已过百,总数为102起。

一、天津市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1.05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9月12日和11月22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7月,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以1.4元/千瓦时、1.3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 截至11月24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19日和24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8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以1.2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截至10月28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5日和15日,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8月,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以1.12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截至9月22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26日和12月6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9863.1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9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以1.34元/千瓦时、1.04元/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截至11月12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月15日和2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当事人均未按照国家及我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相关当事人均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六、天津市海诺电子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1年11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海诺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未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和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纸质发票。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