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体现了尊重个体活动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市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1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当庭达成调解。
去年10月,张明(化名)参加甲公司举办的攀岩交流赛时从高处坠落摔伤。随后,张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人民币20余万元。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张明自行承担30%责任,甲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甲公司提出的争议点:“根据竞技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应视为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风险,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属自担风险行为,故在该攀岩比赛中产生的风险后果应自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未支持,并作出解析。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承办法官刘应红介绍,本案中,甲公司在举办案涉比赛项目时,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无法提供安全措施(地面保护垫),并无法证明其已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虽然甲公司与张明签订了《免责声明》,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张明选择无安全绳索项目进行攀岩,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所受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甲公司分期给付张明人民币13万元。
刘应红提醒,攀岩、蹦床等兼具技巧性和冒险性的运动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欢迎,活动组织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的“免责声明”并不能成为其护身符。同时,活动参与者也应预判风险,合理选择运动项目,对自己和他人负责。(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