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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通报金融案件审理情况 以案释法提升公众金融认识

本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金融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此举旨在以案释法,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提升社会公众金融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营造稳定、公平、健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据悉,2020年一中院新收各类涉金融案件284件,审结案件337件;2021年截至10月份,新收各类涉金融案件233件,已结164件。

促调解实现双赢

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9年9月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此后,甲银行与李某、秦某某及其他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该笔贷款到期未还,甲银行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充分注意到疫情对企业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一中院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乙公司分六期偿还本金共计3150万元,利息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该案是一起中小企业金融借款纠纷。在诉讼阶段,由法院引导各方,在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贷款企业拿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促成调解。不仅可以让中小企业“喘口气”,也保证了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

参与投资需谨慎

经甲公司介绍,王某通过某云开户系统在乙公司处申请开立期货账户,随后乙公司又为王某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开户过程中,双方签署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此后,王某在该账户投入资金120万元,开始进行期货交易,共计亏损97995元,产生手续费416863.54元。王某主张,其年龄较大,甲公司和乙公司恶意串通,欺诈其进行期货交易,要求两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其相关损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期货纠纷案件。期货作为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对期货交易的参加主体的投资能力具有较高要求。作为期货经营者,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期货经营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客户资质和办理手续。作为期货投资者,也要遵守期货交易相关规则,特别要注意期货交易存在的较高风险。(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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