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共通讯网络侵入国家机关系统,获取个人信息或非法渔利,破坏网络安全,给国家或相关主体造成经济损失。近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今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QQ好友张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某种渠道非法进入“某信息系统”后,李某则想登录“某信息系统”平台看一看,满足其好奇心,故以50元的价格,通过张某提供的非法链接侵入该平台,并查询了其本人及他人的个人信息。4月,被告人李某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认定,涉案平台服务于国家事务,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