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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业委会可否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冯*”留言: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筹备业委会的条款的咨询。

东丽区政府回复: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其中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指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此时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筹备组成员不能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到筹备组当中。 (津云新闻记者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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