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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韩**”留言:东丽区蓝庭雅苑电动车充电桩3元/小时,是否合理?

东丽区政府回复: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490号)之规定: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二、电费标准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一)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60元。 (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0.80元。 (三)其它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为每千瓦时1.0元。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津云新闻记者 李易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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