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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给农民工工资“保险柜”“上锁”

近日,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天津银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的通知,就完善机制的具体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进行了说明。

完善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对于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资金安全。

(二)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当出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两类账户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提醒其不得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同时,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归集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方面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四)属地人社行政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出具异议说明书。

(五)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属地人社行政部门)异议说明。对于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七)人民法院对经审查认定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以及超出存储规定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人民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可征询属地人社行政部门的意见。

(八)人民法院可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九)各级人民法院、人社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建立保障两类账户运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分析解决具体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为防止两类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获得工资,《通知》还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要求,依法依职责开展工作,保障两类账户稳定有序运行。(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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