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非但难以“胜诉”,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对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
据了解,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因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与其车辆发生剐蹭,导致其车辆受损需要修理。王某表示,本人为网约车司机,因修理车辆不能营运,产生停运损失,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修车14天导致的损失共计4900元。保险公司认为王某车辆修理时间过长,提出异议;王某却坚持自己主张的车辆修理时长属实,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车辆剐蹭并不严重,修理时长存疑,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王某车辆的行驶轨迹信息及照片,发现其车辆仅在修理店停放4天,其他时间均在全市范围内营运。
经向王某多次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王某仍坚持主张自己在车辆修理的14天期间未运营。最终,在法官向其出示了其车辆的行驶记录及照片后,王某才承认未如实陈述,并当场向法官书写悔过书。
经查明实际停运天数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4天停运损失共计1138元。同时,对于原告故意虚假陈述,影响正常的诉讼秩序,经多次释明仍拒绝如实陈述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已及时缴纳罚款3000元。
法官提醒,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社会诚信,也会扰乱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