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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程招投标将引用企业“信用分”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10月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都适用该办法。

信用评价是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信用平台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归集周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自动评价,每日向社会公布得分和等级。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市场经营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四个方面内容。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600分、市场经营信息200分、良好信用信息200分,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其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国家和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信用中国(天津)平台推送的涉及建筑市场行为的其它不良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方面表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我市社会信用有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立资信评分,分值不超过10分。(天津日报记者 胡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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