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天津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征求意见公告,为加强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天津市住建委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在“房屋互换”条款中规定,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
据介绍,该《实施细则》涉及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经营管理、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其中明确,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籍地区住建委负责查验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情况,家庭人口按照补贴人口认定。户籍地区住建委对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视为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有住房的,按该处住房面积认定;家庭成员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持有效《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家庭,在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登录指定网站等方式进行登记。已确定选房顺序的家庭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摇号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且自《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之间互换住房遵循“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原则。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供热费等相关费用。市住建委政务网设立“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承租家庭可登陆后发布、查询房屋互换信息。
根据该《实施细则》,凡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经营单位不予办理续租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