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分享按钮

首页> 资讯中心> 警法> 正文

非法贩卖“泰勒宁” 一男子获刑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线上贩卖“泰勒宁”案件,被告人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某贴吧发布销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的信息,王某看到该信息后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向其购买该药品。被告人杨某以26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氨酚羟考酮20片(每片含有羟考酮5mg),并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药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王某。经鉴定,杨某向王某出售的氨酚羟考酮片含有羟考酮成分。2019年12月24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12月21日杨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另查明,“泰勒宁”全称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可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大部分人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普通型毒品类型上,而易忽视国家对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同于对“毒品”的管理,涉“泰勒宁”案件呈多发态势。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认清危害。尤其是在生病后,谨遵医嘱,切莫滥用药品。(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