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车损,责任明确,但两名驾驶人却未自行撤离现场,造成繁华区域道路堵车10余分钟,对正常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目前,上述两名驾驶人因“应撤不撤,造成堵塞”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被罚款200元。
5月6日16时50分许,方某驾车沿水上公园东路向北行至鲁能城购物中心前,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不慎追尾前车。事故仅造成轻微车损,且责任明确,方某驾驶的后车负全责,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赔,自行协商”22种情形之一。后车驾驶人方某和前车驾驶人罗某本应拍照固定证据并立即撤除事故现场,后续再到快处中心进行保险理赔,然而双方却迟迟未能撤离,导致上述路段拥堵10余分钟,直至交警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妥善处置,及时进行疏导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70条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天下午,体育中心大队民警依法分别对方某、罗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元。(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