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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伟、张国庆提起公诉

昨日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宁河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市政协原常委张国庆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宁河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伟(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津南区葛沽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辛庄镇党委书记,葛沽镇党委书记,津南区委常委、副区长,天津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总指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委员会副书记,宁河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市政协原常委张国庆(正局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国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西青区国税局局长,西青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西青区委书记,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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