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分享按钮

首页> 资讯中心> 警法> 正文

蓟州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留好票据 做个精明消费者

为提高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蓟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典型案例,对广大市民进行了消费维权提示。

在一次摩托车交易中,买方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定金3000元,约定购车后抵购车款。几日后,买方提车时又给付购车款9500元,加上定金共支付12500元。同日,卖方出具发票,但金额显示为8000元。6个月后,摩托车出现故障,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成讼。经蓟州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卖方需为买方的摩托车更换原厂新发动机,于2021年4月15日前更换完毕;发动机更换完毕后,卖方不再承担售后责任;到期如卖方不按约定更换发动机,自愿支付买方更换发动机对价补偿款5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

在另一案例中,一位李女士在某电动汽车经销处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经销商称,该车在充满电后能持续行驶×公里,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李女士发现该车充满电后并不能达到预期行驶公里数,要求经销商赔偿未果后成讼。经蓟州法院调解,经销商同意赔偿李女士损失5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必须保存好所购产品的相关发票、合同等凭据作为购买来源的证据,没有纸质凭证的,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防止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因其无相关票据拒绝承认系其生产或销售。如果发现票据上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与实际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予以更换。(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