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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50个部门247条责任事项:保护生态环境 划清“责任田”

昨天,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举行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市近日出台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津单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区级、街道(乡镇)党委和政府等50个部门,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247条责任事项,构建了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制度保障。

“此次出台的《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甄别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9类50个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将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进一步细化。”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人事处处长祁磊分析了该《责任清单》的突出特点。其中,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决策部署情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等4个方面,明确了区委区政府和街道乡镇党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同时,从负责落实生态保护目标任务、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等15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区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从履行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区级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等4个方面细化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该《责任清单》将本市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逐条列出,实现‘应纳尽纳’,各部门责任一目了然,聚焦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环保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分工明确、操作性强,构建起合作共治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苗加兴表示。(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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