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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暂行办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我市教育部门制定《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暂行办法》主要监管的是我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办学内容中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其学费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暂行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我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学费资金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学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承担保障其学费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防范办学风险,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立学费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开户银行就大额资金异动和最低余额不足情形,向校外培训机构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督促其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如发现确有办学风险的,应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校外培训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说明,明确用款计划、期限以及额度等。 (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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