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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违反新交规 乘坐酒驾车 被罚50元

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1月份以来,本市共有14名同车人因为违反上述法规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1月25日0时20分许,交警和平支队贵州路大队在辖区道路开展夜后检行动时,一辆号牌为辽A×××××的小轿车行驶至重庆道检查点位,交警依法对其进行拦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115毫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交警进一步核查,该车上还有一名同车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接受询问中表示,自己知道该驾驶人饮酒驾车的情况。王某某在明知驾驶人饮酒的情况下还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十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乘车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吸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规定,交警依法对王某某处以50元罚款。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广大市民,发现车辆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或毒驾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其驾驶车辆,切勿视若无睹,放任交通违法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埋下交通安全隐患。(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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