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魏**”留言:北京市于2020年11月2日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市大力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也对电子劳动合同的使用给出了指导。请问天津市后续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有没有出台相关指导文件的计划?
天津市人社局回复:电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文本形式之一,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全国均允许采取电子劳动合同形式。
2020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市也计划研究制定电子劳动合同相关文件,目前正在开展调研,欢迎您提出意见建议。(津云新闻记者 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