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西检察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听证,就案件定性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今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某饭店与朋友吃饭醉酒后,无故爬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汽车,随后连续跳到停放在前面三辆汽车前机盖上,三辆被损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977.34元。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查案件,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审查逮捕阶段有赔偿谅解情节,曹某某是否有逮捕必要性需要进一步分析研判。
为此,河西检察院举办了公开听证会,对曹某某寻衅滋事案是否批准逮捕进行了公开听证。承办人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参加了本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承办人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本案案情和在审查逮捕期间达成赔偿谅解情况,并听取对赔偿谅解情况的意见和对曹某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具体分析论述。参会人员均认可对曹某某以无逮捕必要性不批准逮捕。听证会结束后,河西检察院综合听证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促成谅解,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升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办案中的释法说理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