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明年1月1日起,交警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将依法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将被扣留车辆。
今年4月份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我市也在全市范围内同步开展了“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通过路面巡查劝导、联合公益企业赠送头盔和深入外卖、快递等重点企业开展安全引导等形式,提升广大市民依规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的自觉性,并积极联合在津外卖企业开展劝导活动,督促外卖骑手佩戴安全头盔。11月份,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16个行政区内,分别对三家外卖骑手佩戴安全头盔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其中美团骑手安全头盔佩戴率为82.94%,对广大市民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公安交管部门在此提示,明年1月1日起,骑乘电动自行车上路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勿让“不方便”“出门着急”“忘带了”“人少车少”“速度不快”等成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理由。(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