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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法院宣判张某祥等22人涉黑案

近日,北辰法院对张某祥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张某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解某、吴某万、马某旺等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祥先后注册成立投资公司、搅拌站、餐饮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先后招募、网罗多名亲属及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通过违法开发小产权房出售、违法占地经营搅拌站、拦路收费、强迫转包他人土地等违法犯罪及不正当手段聚敛钱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张某祥为组织、领导者,解某为骨干成员,吴某万、马某旺为积极参加者,马某龙、吴某飞、王某林、梁某杰、解某涛、张某强、张跃某、邹某栓、武某涛、曹某、宋某、齐某亮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北辰法院认为,张某祥先后网罗多人形成结构稳定、组织严密、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特征,应该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各被告人根据在组织内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被告人张某祥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纠集多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组织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组织内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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