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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餐饮店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拒不改正最高罚5000元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伴随《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立足监管职能,于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本市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据市场监管部门介绍,《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人员告诉记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为重点,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行为进行监管。据介绍,一次性餐具范围包括一次性的筷子、勺子、叉子、刀(刀具)四类。

市市场监管委表示,将从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指导、压实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强化社会共治六方面着手确保《条例》落实到位。要结合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经营行为,倡导绿色消费,采取在就餐场所张贴消费提示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积极改进服务方式,细化规范,确保法规规定真正落地。

约谈网络订餐平台、辖区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指导督促其增强主动落实《条例》的责任意识,快餐企业要更新经营理念,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提倡有条件的门店扩改配建餐具清洗消毒设施,逐步推广使用重复性餐具;外卖业务从“点餐即提供”向“不选不提供”服务模式转变。

完善执法机制,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加强对一次性餐具提供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条例》规定,主动提供限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的,严格依法查处。(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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