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河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刘菊(化名)与被告吴正(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就共同财产事项进行约定,所有财产归吴正所有,吴正支付刘菊人民币6万元,同时为婚生女缴纳20年保险费用,每年6645元,约定由吴正支付。
协议订立后,吴正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刘菊5万元。剩余1万元及保险费经刘菊多次催要,未果。吴正辩称,支付剩余1万元的前提是刘菊返还自己金饰品。同时,由于女儿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是刘菊,应由其本人支付。这份已经签署了的离婚协议,是否还有反悔的余地?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菊、吴正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现刘菊要求吴正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1万元人民币及婚生女保险费6645元/年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时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约定中剩余的1万元及保险费用,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