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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保护继承人权益

王二明(化名)于2003年因车祸不幸去世,其独生子王桐(化名)随母亲一同生活。随后,王二明的父母王大爷夫妇因病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去世,并留下遗产平房一处。王大爷夫妇去世后,王桐与其伯伯王大明因此处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矛盾,王桐说自己有代位继承权,提出和伯伯平分房产的诉求。王大明辩称,弟弟王二明已经去世,那么他们父母的房产应当由自己一人继承。那么王桐能否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呢?

宁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莹莹介绍,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产于2006年8月登记在王大爷名下,系王大爷夫妇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大爷夫妇去世后,该房产系被继承人王大爷夫妇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王大爷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系其长子王大明、次子王二明,王二明于2003年去世,先于二被继承人死亡,王二明的晚辈直系亲属即王桐系代位继承人,故该房产应由王大明、王桐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形式,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份额,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本案中,王二明先于王大爷死亡。所以,王大爷遗产中属于次子王二明的份额,由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其独生子王桐来代位继承。故法院确定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由王桐和王大明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法官提示,在代位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继承问题,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亦应考虑各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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