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交通早高峰时段,使用电动滑板车在机动车辅道快速滑行、不断超车,周边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不纷纷避让。河东交警在巡查中及时发现这名不顾危险、违法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的女子,依法予以其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昨天早晨8时许,公安交警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警长韩俊飞,带领交警许权、辅警伊飏在红星路沿线巡查。这时一名女青年正在使用电动滑板车在机动车道辅道内骑行,这名女子不但骑行速度很快,而且还不断超车,因为该路段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电动滑板车在车流中穿行,周边正常行驶的各类车辆纷纷避让。
韩俊飞立即将这名使用电动滑板车的女青年拦停,然而面对交警,该女子起初却不以为然:“你们为什么拦我?我上班都要迟到了!”韩俊飞告知该女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将予以50元以下罚款等处罚。“电动滑板车使用范围只能是在封闭的专业场所和室内场地,骑行上路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更容易诱发交通事故。”韩俊飞耐心地向女青年告知电动滑板车骑行上路的危害性,并告知其一旦引发事故后,将承担相应责任,且很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因事故受伤。
交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女青年很快平复了情绪,认识到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依法接受了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交警做出承诺:“以前只觉得电动滑板车小巧方便,没考虑到上路骑行危险后果,以后我绝不会在路上骑电动滑板车了,谢谢您!”
“铁拳”治理
为持续深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铁拳”行动,进一步强化对滑行工具违法上路治理,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滑板车、轮滑等滑行工具违法上路治理行动。
10月20日上午10时许,交警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交警在巡查至小伙巷与大丰路交口附近时,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电动平衡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大队交警立即上前要求该男子停车接受检查。“当时,该骑行人表示自己购买了此电动车辆用于日常出行。自认为车辆具备刹车、制动等功能,却不知其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随后,交警在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后果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违法行为予以20元罚款。
除了日常通勤,也有市民因车辆拉风、时尚而骑行上路。10月15日上午9时许,新红桥大队在南运河南路与子牙河南路交口疏导中,也查获了一名骑行滑板车上路行驶的市民。面对拦检,该名市民表示日常出行使用滑板车挺多的,“短距离骑行,还能锻炼身体,周围好多朋友都买了。”随后,交警口头告知了此类违法骑行的危害,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20元罚款。
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滑板车、轮滑等滑行工具作为新兴事物,不仅不属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范畴,其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城市道路。与此同时,由于自身设计等原因,此类滑行工具行驶速度快、靠人体自重刹车,在骑行中缺乏对骑行人的身体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不仅因无法刹车易造成骑行人摔伤,行驶中突然失去控制还将对其他车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引发撞击等事故。
本市公安交管部门自9月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铁拳”行动以来,针对滑板车违法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在主干道路、繁华路段、商圈、枢纽站点等周边开展全天候巡查治理。一周以来,红桥支队通过日常巡查共现场处罚此类违法行为7起。从阶段性的查处治理情况来看,除上班族作为通勤工具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过街外,老人或儿童将其作为锻炼或玩耍工具在居民区机非混行道路骑行或独自骑行过街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下一步,本市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加大路面巡查和固定点位处罚治理力度,并依托警区警长制改革,通过警企联合、警校联合等形式加强对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醒广大市民提高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勿在道路或公共场所骑行滑板车等滑行工具。对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予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