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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公开宣判 酒后高空抛物男子获刑三年

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天津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某日晚7时30分许,租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某居民楼6楼某单元的公某某在饮酒后,向紧临其居住的住宅楼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汽车砸坏。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公某某租住的单元房内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案发后,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公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结果,南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张磊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切莫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辉律师介绍,2019年10月21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高空抛物依据情节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定罪处罚。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扩大了公安机关与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切实维护业主利益,让老百姓无需再为他人的行为买单。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其威胁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过错高空坠物的,一般采用民事侵权追究责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2017年,重庆市一名男子先后两次从位于21层的楼层中抛物,造成二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由于产生了相当的侵害后果,最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公某某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却对公共安全及不特定人的权益造成威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会被追究其侵权责任。

所以,人们应该有意识地加强对小区不良行为的监控,制止高空抛物的行为,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也应当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督义务,通过在小区内安装监控、张贴警示标语、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等方式,和业主们联手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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