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与施行,为本市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经过3年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已初步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的特色风貌,绿色生态屏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亟须加强和规范,依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建设成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规定》共30条,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级管控区内严控开发建设
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规定》重点规范了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一级管控区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加强人员、车辆管控,明确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要加强对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严格保护湿地永久基本农田
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对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对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破坏绿色生态屏障严厉处罚
《规定》对破坏绿色生态屏障的行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盗伐林木的,由市和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
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滥伐林木的,由市和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