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阎某等30余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50多起相关犯罪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阎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网罗大量刑满释放人员,雇用具备财务金融技能人员,并利用与其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阎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阎某组织、指使潘某年、马某刚、史某等人通过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利用其聚敛的钱财通过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励等方式,支持组织运转、扩大。通过贿买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组织充当“保护伞”,帮助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犯罪组织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以索取高息债款等名义,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阎某等人借助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以其为首的组织形成的威慑力、影响力,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索取、强占他人财物及企业资产,欺压、残害群众。
以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殴打、威胁银行工作人员,造成金融从业人员心理恐惧,为其控制的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便利,并虚构交易项目,制作虚假合同,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大量套取银行资金用于非法转贷牟利。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多数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利用骨干成员于某明的政治地位,扩大组织影响力。以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上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形式,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侵害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本市金融领域和相关行业营商环境,严重影响了涉案地区社会生活秩序。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阎某等30余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依法处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