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一旦造成他人受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就有这样一起案例。市民范某、孟某在居住小区的公园内遛饲养的三只金毛犬,遛狗时未使用束犬链。黄某与犬相遇十分紧张,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孟某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使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范某、孟某进入小区公园内未用束犬链牵领,违反规定,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因饲养的犬只具有危险性,范某、孟某携三只犬至小区公园未使用束犬链,与之相遇的黄某因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摔倒在地,属于动物致害情形,范某、孟某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与黄某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范某、孟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贾丽娜介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有第十章规定,基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全部继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即使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也只可以减轻责任。对于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不能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且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责任很重,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责任,而不能全部免责。本案中,因范某、孟某违反管理规定,没有用束犬链,即便是因黄某故意导致自己受伤,范、孟二人也只能适当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这表明法律对违规饲养动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严苛态度。所以再次提醒大家,养犬要合法合规,遛狗要文明。(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