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凌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经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共计8400元。该案是西青区首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2月15日,凌某某在西青区某村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麻雀,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凌某某住所进行搜查,在该房屋阳台的冰箱内发现其用于自己食用的28只鸟类尸体并依法予以扣押。经调查,该28只鸟类是凌某某于2019年8月在西青区外环线河边,使用禁用工具粘网捕猎后藏于家中,并导致28只鸟类死亡。经鉴定,该28只鸟类为小鹀,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西青区检察院依法对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发布诉前公告,一并追究凌某某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使国家自然资源遭受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保护了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不仅让生态破坏者对生态环境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类似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