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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天津各用人单位需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昨日从市残联获悉,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即将启动,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缴纳2019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除补交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据介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征收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希望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保障金纳入市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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