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7章68条,织密了预防和惩戒职务违法的法网,有利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接下来,让我们通过9组数字,来了解下这部法律的要点。
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
◆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
机关、单位包括2类
◆ 监察机关
◆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有6种
◆ 警告(6个月)
◆ 记过(12个月)
◆ 记大过(18个月)
◆ 降级(24个月)
◆ 撤职(24个月)
◆ 开除(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4类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 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 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5类事项
◆ 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3类
◆ 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内容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有关资料整理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