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该委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打击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
《公告》明确,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链条”监管,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市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或88908890进行举报。(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