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的典型案例。这是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高额打赏从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父母将刘某带至身边帮忙打理生意。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部分金额,原告刘某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巨额打赏与他的身份、年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都是不相适应的,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被告辩称,刘某初中辍学,而且年满16周岁之后,自己独立生活,其父安排开立银行卡并管理大额款项,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直播平台不应返还涉案的打赏金额。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在详细核实所涉事实情况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重点放在了对双方的释法明理上。法官希望该科技公司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各界一道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对原告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家长能承担起应尽的监护责任,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经多番沟通协调,近日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涉案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