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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10个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要求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截至6月底,清单内企业合计近8.2万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8.6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900余个,立案处罚261件,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542次。

5月,生态环境部通报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释放了监管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信号。今天,生态环境部通报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二批10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指出,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依法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积极推动正面清单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等10个办案单位予以表扬。办理案件为:天津滨海新区鑫连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犯罪案件。具体为,2020年5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会同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及区公安局对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的天津市鑫连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单位院内东南角有一处单独厂院,院内车间已停产,门外有两个占地各为30平方米的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渗坑,坑内有大量酸性污水。经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取样监测,渗坑内的污水中锌含量分别为2200mg/L、2600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限值1100和1300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滨海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单位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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