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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

近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

根据要求,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各学校按照我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开园不得收取保教费,已经预收的要退还家长或折抵开园后保教费。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开学时间,结合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进行结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新学年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同时,各学校要认真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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