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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进一步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本市日前对就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根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此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12类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从各类单位辞职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的;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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