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因为污染环境罪,王某某、王某华二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两年后,还要为此承担一笔3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谓代价沉重,教训深刻。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天津二中院公开宣判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诉被告王某某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态环境恢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律师费、公告费等,共计332185元。
事情还得从2016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说起,当时二被告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某家具厂院内,共同经营一无名电镀厂,该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未使用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将工厂车间电镀后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厂房外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中,严重污染了环境。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王某某、王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
2018年1月,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接受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这起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王某某、王某华的犯罪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的环境损害金额为307250元。
“因二被告行为导致生态环境受损,原告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立案后,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并依法合议,作出判决。”二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梁辉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系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布后,二中院审理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该《规定(试行)》更加明确了主体责任人、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等,不仅对被告约束力度加大,对原告履职尽责也具有约束力度。”可以说,把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紧箍咒勒得更紧了。
向社会传播法治理念,以司法审判守护绿水青山。据悉,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二中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件,案由包括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等。(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