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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采地热水 属非法采矿

东丽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并提示:非法采矿的“矿”不一定都是煤矿之类的固体,市民私自开采地热水也属非法采矿。

2013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公司办公楼附近的土地上打井开采地热水,并对外出售。截至2018年3月,共牟利56万余元,赃款已被其挥霍。经国土资源天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该地热井内水温为44℃,达到《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地热水资源标准。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非法采矿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犯罪所得。(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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