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阶段性减免税费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影响,按照《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日前发出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我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
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
根据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至我市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的当月月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非居民)以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2020年2月1日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仍按原标准收取,并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污水处理费(非居民)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应退还缴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降低10%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非居民)。
根据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至我市疫情结束的当月月末,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现有基本水价的基础上降低10%。具体是: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每立方米由6.5元调整为5.85元,降低0.65元。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静海区、宁河区应按照市政府要求同步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2月份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欠缴的自来水水费(非居民)仍按照原标准收取。(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