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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一线防控人员,每天补助70元!每周至少休1天!

今日,天津市卫健委网站发布通知,天津印发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实施方案。

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

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精神,切实关心关爱和激励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关于对网格员实施关爱激励十条措施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9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保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把社区防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加大对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物资、资金的支持保障力度,激励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坚定信心、不畏艰险、担当作为,全身心投入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把城乡社区建成“两战并重,双胜双赢”的坚强堡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补助政策。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对在城乡社区等基层一线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包括村“两委”成员、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在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按照实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按照70元指导标准给予工作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各区50%补助。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对网格员实施关爱激励十条措施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93号)规定的除上述人员以外的网格员,按上述补助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社区工作者工作补助与网格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不可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二)依法依规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各区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助。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三)积极改善防护条件。各区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需要,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个人防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足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液、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接触式感染。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组织开展面向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四)严格落实减负要求。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市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加重基层负担,禁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检查组、派任务、要表格、要数据。除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根据疫情防控任务,合理安排下派干部,鼓励驻社区单位、志愿者等力量进社区,充实社区疫情防控一线力量。加快构建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充分运用天津“健康码”、“津治通”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社区工作者负担。(责任单位: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

(五)及时做好关爱慰问。各区要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御寒、值夜、交通等联防联控后勤保障工作,在小区卡口等场所配备必要的帐篷、简易值班房等休息御寒设施。合理安排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值班值守,采取轮休、倒休等方式,确保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坚决防止带病上岗、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统筹调整年度体检时间,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体检标准每人不低于5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可安排休假疗养。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工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在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各区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和关爱。对在疫情防控中不配合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甚至威胁、恐吓、伤害城乡社区工作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大力开展宣传表彰和落实奖励奖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大力宣传报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将表现特别突出的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推荐为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我市表现优秀的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对网格员实施关爱激励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从城乡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大胆使用表现突出的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被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部门: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

(七)切实加强容错免责保护。对为防止疫情蔓延,勇于担当、果断决策、及时处置,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的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容错免责。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的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应予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不佳的,记录在案,盯住不放,处理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加强被问责和调整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后续管理,对问责影响期已满、工作表现突出的,通过一定程序可以重新使用。(责任部门:各区党委、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切实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为筑牢筑实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坚强有力保障。各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配套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宣传、政法、网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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